是有渎职的嫌疑呢?
所以,从现阶段来说,由律师事务所来撰写招股说明书这显然是不可行的。这不仅有法律上的限制,也有专业方面的限制,同时还有责任方面的限制。当然,从长远的角度来看,由律师事务所来打破券商对保荐业务的垄断,这是值得探讨的。而这其中的关键是,律师事务所里不只是有律师,还必须拥有一定力量的保荐人员,律师事务所本身也需要取得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,在此基础上,再对《证券法》第十条进行修改,将“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”修改为“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机构担任保荐人”。如此一来,由律师事务所来撰写招股说明书也就名正言顺了。
喧嚣股市三月天